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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旬老人意外离世,留下 430 万元遗产和一套房无人继承 …… 本报记者跟踪报道
记者|季张颖 胡蝶飞
摄影|沈媛
编辑|陈姝楠
七旬老人在家中意外离世,留下 430 万元的遗产以及一套位于市区的两居室房屋无人继承,在法院判决将部分遗产分给已履行较多扶养义务的堂弟夫妇后,民政部门作为 " 遗产管理人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记者近日从徐汇区人民法院得到消息,经过一年的公示期后,该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名下房屋为无主财产。这也是上海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认定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案。
而以此案为切口,老龄化背景下 " 遗产管理人 " 相关配套制度落地的问题,也在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得到聚焦。
从去年各区陆续出现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首案,到如今涉 " 遗产管理人 " 案件量整体上升,作为兜底的民政部门面临着哪些困局?经历一年多的实践与探索,制度层面有了哪些从无到有的变化?两会会场里的 " 声音 " 又为这一制度的细化带来哪些具体建议?记者对此展开跟踪报道。
430 万元遗产,一套两居室房屋关联 4 桩案件
时间回到 3 年前的夏天,徐汇区华泾镇一小区内,一名独居老人猝死家中,死者正是小区居民葛老伯。
由于葛老伯未曾生育的女儿、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老伯死亡。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依照《民法典》规定,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
然而,就在老人去世不久后,葛老伯的堂弟夫妇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
" 这是 4 起关联案件中的第一起案件,当时,老人的堂弟自诉两人关系从小密切,在嫂子过世后,他对自小患有癫痫的哥哥关怀甚多,平时探望、送医、照顾都是他们夫妇完成,哥哥的身后事也是他们料理的。"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丛花雪告诉记者,因此,堂弟夫妇认为自己属于对老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遗产。" 但事实上,根据在案证据,葛老伯夫妇本身一直居住在昆山,葛老伯是在老伴过世后,才搬回了徐汇居住,堂弟夫妇所称的扶养时间也是在这之后。"
" 我们最终结合两原告对于老人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 130 万元。" 丛花雪表示。
但在拿到 130 万元之后,堂弟夫妇又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 300 万元存款,另行起诉要求分这部分遗产。" 我们审理后认为,在前期判决中,两原告分得的遗产数额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最终驳回了其再次继承这笔遗产的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民事审判庭法官张弢告诉记者。
据悉,在这两起案件先后判决生效后,徐汇区民政局就葛老伯身后留下的房屋以及 300 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 目前,涉房屋的认领公告公示期已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为无主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收归国家所有,涉及 300 万元存款的这部分财产现仍在公示期。" 张弢介绍。
诉讼成本高、制度衔接不流畅
陷入履职难
葛老伯的关联案件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上海推进过程中的一个实例。案件的背后,有机制落地中的创新探索、也有当下亟需破局的难题。
" 事实上,遗产管理人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防止继承人转移、隐匿遗产,保护遗产的完整性,避免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因为遗产贬值、毁损、灭失而受到损害,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也不是第一顺位的选择,而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它是由民政部门兜底保障的职能定位决定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市政协委员张玉霞谈到,在制度实施后,全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数量整体有所增加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在实际管理遗产的过程中,却存在不少细节问题。
" 首先就是制度衔接措施上的问题。民政部门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需要查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但我们在实践中就遇到过,去某些单位调取材料,对方连遗产管理人都没听说过,更谈不上配合。" 作为静安区遗产管理人案件的代理律师,张玉霞对于制度落地中的 " 坎 " 深有体会。
" 调查难还只是小问题,面对资不抵债的情况,后续应对数量多且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更是难题。" 张玉霞告诉记者,继承人在调查遗产及债务情况后,认为被继承人资不抵债,决定放弃继承,由民政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因为资不抵债,民政并不仅仅是管理遗产,更需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但在现实中,民政部门法律专业人才较少,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应诉需求。"
" 包括我们在案件中还发现,有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但在民政担任遗产管理人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过世后,获取了部分遗产。有的案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指定遗产管理人前,被继承人的遗产已经被他人实际侵占。" 张玉霞坦言,这些现实问题,实则都是制度落地过程中需要细化的方向。
建议细化规则及权责制度
参考破产管理人案件统一管辖
基于现有的问题,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张玉霞递交了一份《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实施的建议》。
其中就建议,细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规则。" 例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过世后,主动获得部分遗产的,应认定为接受继承,不能再表示放弃;对于过世前已在继承人处的遗产,放弃继承同时应完成遗产的申报及交付。"
同时,民政部门应细化遗产管理人权责制度,完善与各部门单位的衔接措施。" 管理人调取相关材料时,身份相当于被继承人本人,有权调取本人可调取的一切材料,有权委托他人办理。银行、房产、证券、车管所、保险公司、水电煤网公司等部门应予以配合调查。" 张玉霞表示。
对于诉讼管辖的问题,张玉霞建议,民政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后续诉讼案件,参考破产管理人案件统一管辖制度,由民政所在地法院统一管辖," 这样也有利于遗产的整体管理,便于相关案件的分配及法院内部沟通,最终完成全部债权债务处理后,优先扣除管理人报酬。"
此外,张玉霞还建议,对于继承人以外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人员的适当分得遗产份额,应当设定一定标准,由民政参照标准进行分配,减少法院诉累," 例如可以结合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照料、照顾时间的长短、出资出力情况等设定一定幅度的标准。" 张玉霞补充,民政部门内部也应设专门处理遗产管理的团队或人员,加强专业化建设。
先行先试!协同管理机制出台
后续以判例为指引
值得期待的是,从市级层面到区级层面,针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的细化问题,目前也都有了新的回应和探索。
去年年底最新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可以委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法查询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由该中心开展核查并出具报告。各区民政部门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用于在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查询、清理、保管、处置遗产等)相关的工作制度,并加强人员培训,为民政部门履职提供支持。
在区级层面,徐汇区去年由法院、民政局、司法局三家单位会签了《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试行)》," 其中针对查清难问题,机制明确因民政部门查明遗产难度较大,区民政局可委托区公证处对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于区公证处因为权限无法调查的遗产,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明,形成了财产信息协查的合力。"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党务专职干部孙俊俊介绍,机制还对遗产接管和清理、后续遗产管理和资金提存,以及剩余遗产的处理等现实问题明确了三方协同管理的模式。
另外,奉贤法院与区民政局也签署了《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会商纪要》,明确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在执行期间担任被执行人代理人的角色,仅以遗产为限配合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民政部门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惩戒措施。
" 司法实践中,涉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情况不一,各自的主张也各不相同,随着这类案件越来越多,后续我们将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为实务部门提供更多参考。" 在市政协现场咨询中,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细化落地需要多部门协同努力,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从源头理顺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助力制度更好落地。"
(见习记者王雅雯对此文亦有贡献)